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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程力关于对(GB7258-2012)2014年9月1日新实施条款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4-9-21   
信息来源:湖北程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要求自2014年9月1日起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的条款:
1、4.1.3条款:关于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及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可见性的要求:汽车、摩托车、半挂车必须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 16735的规定: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码号打刻在车架右侧能防止锈蚀、不损的部位,其他汽车及摩托车、半挂车的车辆识别号应尽量大可在前部右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刻在右侧其他车辆结构建上(如发动机舱周围),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不得采用打磨、挖补、垫片等方式处理,从正上(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该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复原,以方便地观察到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从正上(前)方应易拓印,字母和数字打字高不应小于7.0mm、深度不应小于0.3mm(对乘用车深度不应小于0.2mm)
2、7.2.11条款:关于部分汽车营安装防爆制动的要求:所有专用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和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小于12000kg的货车及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挂车必须安装符合GB/T 13594 规定防抱死制动装置。
3、7.5条款:对车长大于9m的客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转向作业车、所有危险品货物运输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辅助制动装置的性能要求应使汽车能通过GB12676规定的II型或IIA型实验。
4、8.2.1条款:关于部分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的后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面积的要求: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及挂车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最小几何可见度应符合规定,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货车、专项作业和挂车的每一个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其透光面都应大于等于一个80mm为直径的圆的面积,如属非圆形的透光面的形状还能将一个40mm的圆包含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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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程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销售部
编辑:苏晴雯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